主观题

下列材料分别摘自17世纪末和19世纪后期欧美四大国的历史文献。 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应依照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 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帝国国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 请回答: 从国家元首产生上看,材料一和材料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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