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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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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 2014 年 11 月进入甲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 A 市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2015 年 6 月,李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直接上级。2015 年 10 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 A 市撤柜。2015年 11 月初,公司向李女士寄送了调整其工作地点至 B 市的通知,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提出自己家住在 A 市,与 B 市相距太远,且自己怀孕 5 个月无法前往。希望公司在 A 市的其他分支机构安排工作。之后,李女士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但未得到回复。 2015 年 12 月末,公司以李女士不服从单位安排,长期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 2016 年 2 月生育一子,因社会保险停止而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8000 余元。2016 年 3 月,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做出评析。(16 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