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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的主体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0万元,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其中一台塔吊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戊公司将塔吊取走。2020年9月,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则要求丙公司找厂家。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乙,乙因此未能将工程款全部支部给丙。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准备将商品房出售。根据以上内容回答问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转包建筑工程的合同是否有效?(2)根据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塔吊的所有权归谁?(3)丙公司将其中一台塔吊卖给戊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戊公司能否获得塔吊的所有权?(4)对于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丙公司应当要求丁公司还是厂家承担责任?(5)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