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
A公司授予B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属于(  )。

A. 普通使用许可
B. 分割使用许可
C. 排他使用许可
D. 独占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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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单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
A.2026年10月27日 B.2027年2月27日 C.2027年4月27日 D.2027年8月27日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关于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已在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不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 B.应由C公司证明A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 C.A公司许可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D.A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C公司的请求是成立的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A公司应不晚于(  )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彩霞”商标。
A.2026年10月27日 B.2027年2月27日 C.2027年4月27日 D.2027年8月27日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A公司授予B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属于(  )。
A.普通使用许可 B.分割使用许可 C.排他使用许可 D.独占使用许可
答案
多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关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未报商标局备案,合同未生效 B.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C.A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D.B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答案
多选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关于A公司在饮料上使用“彩霞”商标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怎么使用是A公司的权利 B.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A公司的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款 C.A公司在饮料上使用“彩霞”商标的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D.A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其行为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
A.2019年1月3日 B.2019年1月8日 C.2019年1月12日 D.2019年8月27日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A公司最晚应于(  )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A.2019年6月12日 B.2019年6月17日 C.2020年2月2日 D.2020年3月2日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在冰箱、洗衣机、彩电上注册了“日奇”商标。2020年4月11日,A公司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申请书,申请注销“日奇”商标在彩电上的注册。同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申请。2020年5月9日,商标局核准注销A公司商标在彩电上的注册。2020年6月20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重新核发的《注册商标证》。2020年7月1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的商标注销公告。A公司在彩电上的商标专用权终止于()
A.2020年4月11日 B.2020年5月9日 C.2020年5月20日 D.2020年6月1日
答案
单选题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A公司要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最晚应于(  )提出。
A.2019年6月12日 B.2019年6月17日 C.2020年2月2日 D.2020年3月2日
答案
热门试题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甲公司最晚应于()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A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  )向商标局提出。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  )。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甲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向商标局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一份《注册商标转让协议》,A公司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凯尼”转让给B公司。同年4月6日,双方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同年6月2日,商标局通知A、B公司核准转让申请。2020年6月3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B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B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开始于() 甲于2000年3月l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5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1年6月7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于6月18日到达,乙的文件于6月15日到达。则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 甲于2009年4月1日开始使用“永乐”牌商标,乙于同年5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9年6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永乐”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6月8日寄到,乙的文件于 6月4日寄到。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甲于2014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商标,乙于同年5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15年6月7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于6月18日到达,乙的文件于6月15日到达.则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公司是“云雀”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的有效期为200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5月15日,甲公司才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6月16日,该续展申请被商标局核准:6月16日,商标局进行了公告,甲公司续展后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 甲公司是“云雀”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的有效期为200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5月15日,甲公司才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6月15日,该续展申请被商标局核准:6月16日,商标局进行了公告,甲公司续展后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 )。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甲公司要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最晚应于()提出。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A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间(  )。 甲向商标局申请某商标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5月20日乙向商标局书面提出异议,6月1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乙的异议不成立,6月10日,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委员会在6月20日作出裁定,认为乙的异议成立。因此,甲在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于8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乙的异议不成立。8月26日甲持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当天商标局即给办理则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 如果有人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向()。 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向()。 甲厂于2007年4月5日开始在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天宇”商标,甲厂和乙厂于2007年6月8日在服装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天宇”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是()。 甲公司就某商标于2009年8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0年9月10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并于2010年12月22日予以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签订一份《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甲公司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红峰”转让给乙公司。同年4月6日,双方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同年6月2日,商标局通知甲、乙公司核准转让申请。2019年6月3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乙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乙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开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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