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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日,某市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乙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一是由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二是由乙公司将一张2011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质押给甲银行,存单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011年2月6日存单到期后,乙公司向甲银行提出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300万元资金,甲银行同意乙公司提取了存单。2011年8月2日贷款到期,乙公司无力归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问:(1)本案中存在几种担保法律关系?(2)甲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丙公司应否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