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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妻子乙常年在外打工,后乙提出离婚。甲为了阻止乙外出打工,避免离婚,唆使丙将乙的手指剁下2个或者割下1只耳朵,并将乙带回的财物抢走、将自己位于村子中央的祖传老屋放火烧毁,以掩人耳目,同时许诺抢取的乙的财物归丙,作为酬谢。丙将此情况告诉丁,并邀请丁参加。某晚,丙、丁二人进入乙卧室。在抢得了乙家中4000元的财物后,又用刀将乙的1只耳朵割下(重伤),接着放火点燃屋顶。乙赶紧出门喊人救火,仍造成隔壁相邻的五户住宅被烧毁。甲、丙、丁的行为应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