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生产假药窝点,现场发现生产“金乌骨通胶囊”“康妇灵胶囊”“清宫养颜胶囊”等药品,操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
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受到的处罚为
A.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 逾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C.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D.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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