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晚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B.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及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C.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包括财务投资 D.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禁止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