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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 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 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 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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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 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 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 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 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 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
某人向别人借钱,借钱是现金流入,还钱是现金流出。
副食品商店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8年7月,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区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斤,是从美华酿酒厂以每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的。 购销人员去购买时也怀疑有假,询问美华酿酒厂的销售员。开始酿酒厂销售员不承认酒有问题,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 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很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斤,然后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600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工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1800元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2500元。 然而没过几天,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决定对其处罚3500元,并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1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否采取简易程序? 2.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3.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对副食品商店进行第二次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市工商局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罚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副食品商店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工商局将如何处理? 6.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副食品商店店主欲向市工商局申辩,但工商局拒绝听取,就直接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