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7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乙公司实际销售单价
A.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 B.应确认的收入为1 000万元 C.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为600万元 D.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