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总则包括()
A.核动力厂所有导致公众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均应符合辐射防护实践的正当性原则 B.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C.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按照GB 18871-2002的相关规定执行 D.对于多堆厂址的各核动力厂,在环境辐射防护方面应实施统一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申请、流出物和环境监测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E.核动力厂应采取一切可合理达到的措施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管理,实现废物最小化,包括在核动力厂的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