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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4)进口一批散装葡萄酒,关税完税价格18万元,关税税率14%,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已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
(5)将进口散装葡萄酒连续加工瓶装葡萄酒全部销售,不含增值税售价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葡萄酒应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