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上述申请于2010年3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决定于2011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张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A. 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b和d”
B. 在权利要求1不作修改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 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A.B.c和e”,删除权利要求2至4
D. 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b和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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