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
A. 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
B. 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
C. 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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