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

A. 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 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 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 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 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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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答案
单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
单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C.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属于债权让与 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答案
多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答案
多选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C.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D.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 E.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
单选题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有哪方负举证责任?()
A.原告 B.被告 C.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 D.由法院依职权调取
答案
主观题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返还借款
答案
判断题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
单选题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若起诉,其受理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A.正确 B.错误
答案
多选题
A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A.A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B.乙、丙三家公司各占13。 C.(2)用盈余公积50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D.(3)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53000元。 E.(4)接受B公司投资,经投资各方协议,B公司实际出资额中1000000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 F.使投资各方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均占14。B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00元缴付出资额。 G.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题。
答案
热门试题
原告起诉后,法院要在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等。 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应当(  )。(2010年) 2014年10月,丝绸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注册成立() 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1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只承认曾借原告人民币l万元,但已还了,1000元。原告否认被告还款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宋代欧阳修文忠公(修)、杨忠襄公(邦乂)、胡忠简公(铨)、周文忠公(必大)、杨文节公(万里),他们称()。 宋代欧阳修文忠公(修)、杨忠襄公(邦乂)、胡忠简公(铨)、周文忠公(必大)、杨文节公(万里),他们称() 2×20年9月份琴岛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3万元,则琴岛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3)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元。 在民事和行政起诉书中称“被告”,而在刑事起诉书中称为“被告人”。 (2021年真题)下列各项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的表述正确的是(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拟以该公 有限责任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正确的是()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 原告请求法院的判令是否有理?() 在一起借款民事纠纷中,原告刘某在2011年6月起始居住于W县,其户籍所在地在X县。被告李某在2011年3月将其户籍从X县迁出,在Y县居住了半年,后又至Z市打工至2012年1月,此间未落户,原告于2012年1月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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