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A. 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B.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C.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
D.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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