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0日,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某和王某各自出资25万元,李某出资50万元。张某与王某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即已经全额缴纳。李某缴纳20万元出资后,剩余出资未再缴纳。2016年7月1日,李某因急需用钱,将其持有的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某,丁某受让该股权时,知悉李某出资款未按期缴付。下列关于李某不按规定出资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
A. 李某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
B. 李某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丁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 丁某代替李某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李某对此不再承担责任
D. 李某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丁某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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