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文涛在英国留学期间,认识了英国公民瑞贝娜,两人在英国结婚。后文涛取得在英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婚后,文涛和瑞贝娜的第一个孩子文心在英国出生,取得了英国国籍;2000年,文涛回到中国并在
A.H市找到了工作。夫妻俩常常往返于英国和中国之间。2002年,瑞贝娜也来到中国,随后两人的第二个孩子文西出生,中国国籍。2010年文涛的父母也来到 B.H市与文涛一家住在一起。2014年12月,文涛患病去世。文涛的父母和瑞贝娜处理完丧事,就文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向 C.H市法院提起诉讼。现已知文涛与瑞贝娜在 D.H市购买了一套公寓,在 E.H市的银行有60万元存款;另,文涛与瑞贝娜在英国也有一套小公寓。请问:(1)本案中, F.H市法院对这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