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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14年2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6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5年7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问题】1.本合同争议的内容是什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争议内容?2.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为什么?3.如果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4.B公司可以提出那些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