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三)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255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想要更好的进行复习么,这里精心为大家打造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三)的练习试卷,包含了必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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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览

  • 1.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除支付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A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主债务,利息

    B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C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D主债务,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

  • 2.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3. 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约定2019年5月1日还款。因王某到期未还,张某于2019年5月8日邮寄催款信件,王某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此信,但直到2019年5月12日才拆阅此信。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日期是()。

    A2019年5月1日

    B2019年5月8日

    C2019年5月10日

    D2019年5月12日

  • 4.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A5%

    B6%

    C8%

    D10%

  • 5.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物

  • 1. 无权代理人张某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支票,收款人乙公司明知道张某没有代理权仍然接受了该票据。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已付对价的丙公司。甲公司事后对张某的代理行为并未进行追认。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代理行为有效

    B甲公司不承担票据权利

    C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 2. 下列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C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 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价款一次付清。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乙、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B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甲应当征得乙、丙同意

    C如果甲、丁未通知乙、丙即完成份额转让,乙、丙有权主张甲、丁之间的转让无效

    D如果乙、丙也想购买,乙、丙、丁三人应当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分别购入甲转让的份额

  • 4. 下列行为中,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生产企业间达成的划分原材料供应商的协议

    B甲企业拥有A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与被许可使用该项技术的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被许可方应当以不低于甲企业指定的最低价销售产品,否则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将立即终止

    C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乙企业为了推广新产品以低于成本40%的价格促销

    DB市政府发出通知,对外地啤酒进入本地销售实行配额管理

  • 5.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乙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保险起见,要求乙公司关联企业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遂与其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但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丁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B除法律另有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D票据保证的日期可以不记载,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1.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乙听说甲欲卖房后,提出购买,并与甲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2/3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作抵押。乙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乙、丙、丁没有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随后,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在租的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新房,改善居住条件,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反对,并主张甲擅自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甲一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给乙造成50万元损失并拒绝赔偿,乙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提出,由于丁提供的是物权担保,乙应当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主张。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未告知张某房屋拟售一事,张某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乙能否以甲未如实告知房屋在租的事实为由,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如果预告登记后,甲又与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受预告登记的影响?
    (4)共有人李某能否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5)丙要求乙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乙公司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后,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做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上述观点(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分析上述观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分析上述观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分析上述观点(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分析上述观点(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A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B公司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甲受B公司委派担任A公司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 2020年6月5日,A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预警。同时,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7月1日,债权人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7月11日,A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D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
    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M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1日前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确认,截至8月31日,A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A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经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乙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E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乙拒绝。
    10月20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1)A公司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F公司;(2)A公司向F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F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G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G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黄金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F公司将持有A公司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A公司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A公司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A公司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D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C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B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乙继续负责A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乙拒绝担保债权人E公司行使担保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中国证监会会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A公司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4. 已知建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于2020年5月5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7%、5.8%、11.3%(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建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7.65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5.77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6.20元。
    (3)建科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建科公司当时暂无新的药品投资项目而导致大量资金闲置,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兴业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
    (4)建科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黄河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19年5月8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建科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建科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建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建科公司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事实是否会对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构成障碍?并说明理由。